第十九条

有效

严格保护历史城区内北溪、杉溪等水系,延续其历史格局,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擅自占用滨水空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利、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历史城区内河道、沟渠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河道、沟渠清淤、生态修复以及活水循环工程,改善水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