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历史城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占用、破坏古井、古城墙;(二)占用、破坏亭、廊、牌坊及其设施;(三)擅自占道经营;(四)违法排放油烟;(五)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共有部分内饲养犬只;(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