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历史城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占用、破坏古井、古城墙;

(二)占用、破坏亭、廊、牌坊及其设施;

(三)擅自占道经营;

(四)违法排放油烟;

(五)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共有部分内饲养犬只;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