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历史地段内应当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历史地段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