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历史地段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统一样式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地段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