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历史城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修缮应当遵循最小干扰原则,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网设施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等方式处理。现有管网设施埋地敷设确有困难的,其布设应当规范有序。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