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历史城区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或者与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整治、改造。对历史城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风格、空间尺度和色彩进行控制,建筑风格应当体现“杉阳明韵”特色,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体现历史风貌的建筑材料和形式。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