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历史城区内体现传统文化内涵的地名和建筑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在依法报经批准前,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