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历史城区内体现传统文化内涵的地名和建筑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在依法报经批准前,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