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城区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历史城区与外围区域的规划建设,延续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历史城区外围区域的建设管理应当支持历史城区的产业、交通、环境等的优化升级。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