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历史城区与外围区域的规划建设,延续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

历史城区外围区域的建设管理应当支持历史城区的产业、交通、环境等的优化升级。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