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以下安全防范责任主体负责组建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参与巡控值守,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和应急自救:

(一)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重点部位;

(二)学校、医院、公园、金融机构、大型商业中心、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

(三)其他需要建立最小应急单元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并公布。

市、县(区)公安机关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建设,健全完善接警处警与最小应急单元联动的指挥调度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