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反走私督查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任务,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