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经营行为;
(三)海洋渔业、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种子等货物、物品的经营行为;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经营行为;
(五)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六)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经营行为;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查获的走私固体废物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八)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涉嫌走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中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
商务、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邮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