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构建全民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