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