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拒绝配合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