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