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及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可以并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