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管理涉案财物,对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除、退还。对难以保管的大宗、危险、贵重以及其他需要专门条件进行保管的涉案财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指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置。
对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处置。
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处理的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相关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涉案财物保管处置费用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