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治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基层反走私巡防工作机制,组织日常巡查,明确防范重点,定期进行排查,发现可疑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从事码头经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固体废物处理、成品油经营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