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港(岙)口、码头、堤岸、货物集散地、重点路段卡口以及其他走私易发区域设立工作站点,设置监控视频、电子围栏、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等设施,落实监管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