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构建反走私智慧管控体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