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收集、汇总涉嫌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案件信息和数据,分析研判走私动态,提出预防和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