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受理对涉嫌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行为的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