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定期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