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