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五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发生燃气严重泄漏、火灾、爆炸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