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四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检查记录。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因用户原因连续两年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与燃气经营者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因用户原因逾期仍未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