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检查发现燃气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暂停供气。

燃气经营者确认安全隐患消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或者约定时间内恢复供气,并提前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