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