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管道燃气因突发事故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应当告知恢复供气时间。管道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恢复供气,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