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管道燃气因突发事故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应当告知恢复供气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恢复供气,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