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内,管道燃气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组织实施临时管理。实施临时管理期间,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