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选择管道燃气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管道燃气经营者。

新旧管道燃气经营者交接期间应当保障燃气持续稳定供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