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选择管道燃气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管道燃气经营者。新旧管道燃气经营者交接期间应当保障燃气持续稳定供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