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依法选定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的经营主体、区域、期限等主要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内容应当对安全经营、公平开放等作出明确约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保障供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评价监管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