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招标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