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殡葬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规定,按节约资源、减轻负担、体现本地民族文化特色的原则,制定多种墓碑样式供选择。

提倡墓碑小型化或者不立墓碑。禁止修建超标准大墓和活人墓。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