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位(格位)的供给。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