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