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化水平较高,具备殡葬基本服务设施的城镇区域,应当划定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区域,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区域,允许土葬。

对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相关程序办理,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