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