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会同道里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在一个小时内通报供水单位和市住房建设、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