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监测,建设和完善监测、预警、视频监控系统,整合监测资源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