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堆放化工、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原料;

(二)破坏或者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