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设置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堆放化工、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原料;(二)破坏或者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他植被。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