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