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设置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农业种植、经济林种植;(二)使用化肥;(三)从事围网养殖、坑塘养殖、肥水养殖;(四)从事餐饮、露营、野炊、放牧、捕鱼、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