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使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物业服务收费、公共秩序、治安秩序、消防等方面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即时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相关职权的部门;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理职责有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移交。
行政执法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执法活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