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