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保证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地发展。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公布并执行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审批程序和时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资质审批、工程验收等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对审批的结果或出具的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