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保证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地发展。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公布并执行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资质审批、工程验收等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对审批的结果或出具的结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