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