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